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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有沒有按時繳?差很大!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3.15
雲林縣稅務局日前接獲民眾申訴:她有台1,600C.C.的自用小客車,在104年8月1日收到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執行通知單(滯欠104年期使用牌照稅),就馬上去繳稅,而且到案日期明明寫「104年8月15日」,已經在「執行」期限內繳稅,為什麼還收到罰鍰裁處書?

稅務局表示,該民眾104年期使用牌照稅已經在104年3月15日送達其居住地,稅單繳納期間為同年4月1日至4月30日;而該民眾的車子,是在同年6月22日行駛公共道路,被車牌自動辨識系統拍攝所查獲,而當時仍未繳納104年期使用牌照稅,因此稅務局才會依使用牌照稅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法條裡面所說的逾期,是指逾越稅單上面記載的繳納期間,而「滯納期」則為「從繳納期間屆滿後的第1日起算,計至30日」的期間。以該民眾的情況為例,繳納期間是104年4月1日至4月30日,所以滯納期間是從5月1日起至5月30日止;因此,該民眾車子104年6月22日未稅行駛被查獲,已經符合前揭條文規定,必須處罰,即使其事後於104年8月1日繳稅,也不會改變6月22日的違章事實。這個道理就和開車未繫安全帶被舉發單位拍照後,再把安全帶繫上,仍然會被處罰一樣。

另外,行政執行分署寄出的執行通知單,屬於行政執行機關的執行方式,通知單記載的「到案日期」,與使用牌照稅法的處罰規定沒有關連。

最後,再次提醒民眾,車輛在欠稅情況下使用公共道路,採連續處罰方式,裁罰金額無上限,一定要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荷包大失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