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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實貼方式繳納印花稅,如未完成銷花或銷花不完全要受罰,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免煩惱!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3.24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如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按情節輕重,處5倍至10倍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應稅憑證除應依規定貼足印花稅票外,並應依規定完成銷花手續,若金額鉅大貼花及銷花不易,可向稅務局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繳款書證明聯經收款蓋章後,即可代替印花稅票使用。

提醒民眾,印花稅採輕稅重罰,開立大額繳款書可省卻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及銷花等繁瑣手續,亦可避免因漏貼、貼用不足或銷花不完全而受罰。另外,民眾尚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印花稅大額憑證總繳網路申報帳號,以網路代替馬路,省時又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