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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提供未辦營業登記商家使用 仍要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3.31
有民眾電話反應他自已所有房屋,只是提供給朋友做倉庫使用,可是稅務局通知該房屋需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民眾不解該屋並未作營業登記,而且也未向朋友收取租金,為何要以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一般民眾常誤解,設有營業商號登記之房屋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依照規定,房屋稅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課徵不同稅率,房屋雖未設立登記營業地址,但堆置與營業有關之物品,仍應以營業用稅率課徵,所以就算房屋地址沒讓朋友設立營業商號登記,但是該房屋使用用途為與營業有關之使用,仍然需改課為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呼籲,房屋如果有增(改)建、拆除或使用情形變更,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