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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而申請復查 是否要先行繳納稅款?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6.6
不服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而申請復查
是否要先行繳納稅款?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按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至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復查,至於該繳款書上之應納稅款,並未規定需應先行繳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嗣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10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如果納稅義務人已先行繳納稅款,惟經行政救濟程序撤銷原核定稅捐之處分,致有溢繳稅款者,為了彌補納稅義務人因為行政救濟程序而延緩退還本稅所造成的損失,稅捐稽徵機關亦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10日內退回;並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