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土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按農地農用不課徵土增稅者 再次移轉時不適用減徵規定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6.14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未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而係申請並經核准依同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嗣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應無減徵規定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所稱「經重劃之土地」,以舉辦第1次規定地價後辦理重劃之土地,且在平均地權條例施行後移轉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