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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記得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6.16
房屋如有拆除情事,應於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辦理房屋拆除註銷稅籍,即可停止課徵房屋稅。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在接獲稅單時,才發現早已拆除的房屋仍有繳款書或為請領各項社會福利補助而申請全國財産總歸戶查詢清單時,才發現已拆除的房屋仍列於清單中。依房屋稅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停止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若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且未檢附相關拆除證明資料者﹙例如: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滅失登記資料或建管單位核發之拆除執照等﹚,僅能自申報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