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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調查稅務案件請務必配合 以免受罰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7.25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稅務局舉例,某甲以其所有A地申請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經稅務局核准不課稅後,因該局追查購買者資金來源需要,乃以雙掛號通知某甲(出售農地之人)提示有關資料文件,但某甲拒不提供,該局遂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處某甲新台幣3千元罰鍰。

稅務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第30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者,將依同法第46條第1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且應連續處罰至配合調查或提供資料為止。

最後,稅務局呼籲,為釐清稅捐稽徵案件的課稅事實,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請務必配合接受調查,以免違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