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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不再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8.23
民眾如因子女就學、工作關係或領取社會福利補助等因素須將戶籍遷出,而原設籍居住之房屋其地價稅係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遷出戶籍時,請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的戶籍,這樣才可以繼續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稅率,否則全戶遷出,不論實際是否居住於該地,雲林縣稅務局仍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為維護您的權益,戶籍遷出時應慎重考慮。

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稅率為千分之2,僅為基本稅率千分之10的五分之一,而要適用自用住宅的基本條件為設立戶籍,亦即要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上建物辦竣戶籍登記才可,若原本已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其地上建物已無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就不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要件,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並追補自戶籍遷出日起(5年核課期間)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差額的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將戶籍遷出後又遷回,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時,仍應於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核准,才可以自申請之當年度恢復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逾期提出申請,只能自次年開始適用。
民眾如想多瞭解地價稅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斗六總局0800-556969、虎尾分局0800-566969、北港分局0800-78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