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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設共有再共有物分割規避土地增值稅 依實質課稅原則課(補)稅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8.25
創設共有再共有物分割規避土地增值稅,依實質課稅原則課(補)稅。

共有之土地辦理共有土地分割,為結束共有關係之方法。但若是基於規避租稅的意圖,透過移轉極少土地持分給他人方式,在應稅土地與免稅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間,取巧安排形成共有關係,再辦理共有物分割,藉此墊高應稅土地之原地價以規避移轉時之應納土地增值稅者,於分割後土地再移轉時,不論再移轉時之納稅義務人是否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稽徵機關會依實質課稅原則,以其分割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稽徵機關查有租稅規避情形,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課(補)徵其原應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