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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竣移轉登記後因故解除契約而返還土地仍應申報移轉現值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9.5
已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故解除契約而返還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行為,仍應申報土地增值稅(土地移轉現值)。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以土地買賣為例,買賣雙方原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依規定申報土地增值稅,並向地政機關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買賣雙方因故解除原買賣契約,若買方負有將該土地所有權返還予賣方之義務而須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時,係屬土地所有權再一次移轉,仍應再一次申報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並提醒,因解除契約而返還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情形,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應檢具雙方已協議解除原契約之協議書或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或和解筆錄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