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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申報後解除買賣契約 記得辦理「撤銷契稅申報」 以免因欠稅被移送強制執行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10.17
雲林縣稅務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本身稅款都如期繳納,怎麼會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欠稅執行通知?經查明原來係該民眾先前買賣房屋,申報契稅後,雖然解除買賣契約,但因沒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產權登記,就忽略要辦撤銷契稅申報,因而形成欠稅,遭移送強制執行。

稅務局說明,契稅申報後,買賣房屋契約因故解除,需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撤銷契稅申報,但經由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買賣自始無效或移轉標的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致無法取得所有權等,則可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另辦理撤銷契稅申報時除應填具撤銷申請書,並檢附原買賣契約書正副本、契稅稅單及雙方同意撤銷切結書外,填具申請書時所蓋印章,應注意是否為立約時之原留印章,以免因印章不符,徒增往返補正之不便。

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買賣雙方如同意解除契約,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別忘了應儘速向房屋所在地方鄉鎮巿公所辦理撤銷契稅申報,若未依規定辦理撤銷申報致形成欠稅,將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