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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宅設個人計程車登記 可按自用住宅課土增稅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10.25
土地上之房屋如設有個人計程車行,可不認定為供營業使用,該土地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之要件者,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個人在自用住宅(房屋)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因個人計程車之登記僅屬形式而已,實際上並未在該房屋營業,與一般商號於營業登記後在該設籍房屋內營業之情形不同,所以該房屋坐落土地可不認定為供營業使用。

稅務局補充,類似情形像是魚市場之魚貨承銷人及消費市場之魚販,以其自用住宅作為營業登記之場所,而實際營業處所則在魚市場或消費市場並未使用其自用住宅,其自用住宅坐落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也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