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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處理人員專職專法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10.25
為使業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重視及落實水污染防治業務,更加用心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5年5月19日發布「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環保局表示,本次設立專法並同時就未依法執行所定業務,將影響廢(污)水處理操作之重要業務,列為處罰之條件,以督促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確實執行水污染防治業務及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明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應常駐、專職與應執行之業務,並規定應事前設置專責人員之代理人,以強化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管理。

環保局進一步說明,本法主要重點為規範專責人員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時間內常駐現場,並應專職執行所定之業務,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與污染防治無關之工作,另應事前設置代理人,以因應專責人員因故無法執行業務、異動或離職時,仍可正常運作廢(污)水之管理,目前本縣尚有事業單位未進行代理人之設置,在此提醒應盡速洽環保局進行辦理,避免逾期未設置受罰。

環保局強調,經由法令的修定,可使業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重視及落實水污染防治業務,更加用心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有助於環境水體保護,促使水體水質日益潔淨,提供民眾舒適的水岸環境。事業單位如針對近期修訂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規定有相關問題,請撥打環保局水質保護科05-5526251~264,進行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