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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屋」與「自用住宅用地」不一樣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11.3
近日雲林縣稅務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已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為什麼房屋稅沒有一起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對此稅務局表示,房屋稅自住稅率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適用規定不同,係採各別認定,亦即「土地」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並不代表「房屋」也可比照自住稅率課徵較輕稅捐。倘自行興建或新取得之房屋及坐落基地符合自住條件者,必須分別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才可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為(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二)土地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三)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四)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以一處為限。(五)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而房屋稅之自住用房屋則須符合下列要件:(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方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因房屋稅與地價稅自住認定不同,為維護自身權益,請民眾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