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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預售屋 記得申報繳納契稅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11.23
民眾購買預售屋時,如以承買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為起造人,依規定應在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申報繳納契稅。

雲林縣稅務局說明,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因此,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雖以承買人為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實際上係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屋,屬契稅條例規定之不動產買賣行為,應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提醒,購買預售屋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民眾,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未在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需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且不得超過1萬5千元。若有漏報或短報情事,經稅務機關查得或經人檢舉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