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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電業修法公聽會 雲林綠專辦主動出擊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12.6
今(105)年10月20日政院版修正案以「綠能先行」為原則,首先開放再生能源得透過代輸、直供及再生能源售電業等方式銷售予用戶,放寬過去對再生能源售電的限制,開放民間發電及非公用售電,將電業劃分為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並分別予以管理,並首度將「2025非核家園」入法。

縣府建設處長蘇孔志針對政院版電業法修正草案對於雲林縣影響分析,由電力調度費用、本府排解電業公司與民眾爭議、發電業及輸配電業許可、工程與維護管理機制、電力開發協助金、電價穩定基金等面向分析。

蘇處長表示,新政府上任後,汲汲營營發展再生能源,中央政策要達到「2025年非核家園」,再生能源占總發電量20%目標,而本府綠能推動專案辦公室更是喊出「綠能發電、雲林減碳」口號,藉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推動太陽光電設置,全民一起打造低碳家園,改善空污問題、增加農民收入、群聚於不利耕作的邊際農地興建。

透過這次立法院電業修法公聽會,縣府建設處提出電業法修法建議六大項如下:
一、修改電業法絕對有其重要性,然要能夠達到其發展成效目標,其他相關法規也要一併進行檢視。
二、執行面應要更明確、清楚機制,以讓地方政府在執行過程中,有所依循。
三、有關災害防護機制,建請中央考量並明訂因應機制(SOP)。
四、因應中央再生能源政策發展,相對地方政府扮演腳色逐漸吃重,在不影響現有組織編制下,建請中央政府提供專業人才擴充或相關補助。
五、就電業管制機關設立部分,是否有可能採取分區或是分處設立方式,可就近管理、監督,以協調處理地方爭議。
六、因應整體再生能源規劃考量,配電業是否得與由地方政府合組經營區域型電業,包含發電業或售電業,依區域特性,建立地方自主、彈性、穩定之電力網絡,保障用戶公共利益。畢竟,就目前地方政府處理民眾陳情案件來看,只要有電網爭議,就要求地方政府來居間協調,例如口湖電纜上岸事宜。

綜上所述,顯見電業法修正草案對本府財政預算編列、縣民權益保護、相關技術人才資源不足、多項申請作業之中央(電業管制機關)審查原則未明定及災害防護機制尚未明定因應機制(SOP)等相關問題,更涉及縣府預計成立電業公司之走向規劃,故建請中央給予地方政府適度權限,以維持在地三方之權益及再生能源發展的市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