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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腎診所應取得核准之廢(污)水管理計畫始得排放廢(污)水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6.2.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5年10月28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49條之4規定,事業屬設置洗腎治療(或稱血液透析)床(台)達20床(台)以上之診所(下稱洗腎診所),應於營運前,檢具廢(污)水管理計畫,報請雲林縣政府核准,並據以實施,始得排放廢(污)水。

對於修正施行前既設或已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洗腎診所,請於106年4月30日前檢具廢(污)水管理計畫報請本府審查,廢(污)水管理計畫未經核准前,應依原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准事項辦理。逾期未取得本法核准之廢(污)水管理計畫,其違規情節,將依違反水污法第18條所定辦法處分,且不得產生及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

環保局長林長造提醒轄內洗腎診所,基於信賴保護,已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者,於原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有效期限內,應依原核准事項運作,不得辦理變更或展延。如有未依登記事項運作者,依違反水污法規定處分,如有情節重大之違規情形,將廢止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

「廢(污)水管理計畫」相關表單請至環保局官網(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申辦服務/水污染類表單下載/廢(污)水管理計畫書申請表、變更申請表)下載使用。事業單位如針對近期修訂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規定有相關問題。請撥打環保局水質保護科05-5340416#251~264,進行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