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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違法堆置煤灰 環保局要求限期清除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6.4.6
斗六市八德段土地遭堆置廢棄物,嗣經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循線追查,係屬經濟部公告再利用之煤灰廢棄物(燃煤飛灰、燃煤底灰),非屬焚化爐底渣或各式鍋爐所產生之爐渣,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將責令業者限期清理。

雲林縣環保局於105年12月16日接獲民眾通報於斗六市八德段土地遭堆置廢棄物,經派員稽查,確認係由OO工程開發公司清運燃煤製程所產生之燃煤飛灰、底灰至此處暫置,嗣經採樣送驗結果顯示,並未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環保局表示,該業者未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送至合法再利用機構進行再利用,而逕自清除至斗六市八德段土地堆置,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分別於106年1月19日及106年3月21日告發處分,並將責令業者於限期內儘速提送清理計畫。

環保局長林長造強調,廢棄物清理法於106年1月18日公告修正後,一般事業廢棄物罰則已提高至6,000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有害事業廢棄物為6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如涉及刑法則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並再次呼籲民眾善盡土地或建築物管理責任,勿將土地或閒置廠房出租給不明人士,而遭致非法棄置、回填、堆置廢棄物,致使負擔後續高額的清理費用,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