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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長期不用 記得向監理機關申請停駛 可以省荷包喔!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6.4.12
雲林縣稅務局日前接獲納稅義務人李先生來電詢問,他名下有一部1600CC的自用小客車,已經很久沒有使用亦未行駛公共道路,為何還接到106年使用牌照稅全年稅額7,120元的繳款書?

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係依車輛種類及汽缸總排氣量的大小按日計徵,如果車輛長期不使用,請記得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停駛期間可以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溢繳稅款還會主動辦理退稅呢!

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係以全年使用天數按日計算,也就是車輛使用多少天就要繳多少稅,所以本案例如果李先生確實不使用車輛,於106年4月5日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登記,只要計算106年1月1日至106年4月4日的稅額,繳納1,833元(7,120元*94/365天=1,833元)就可以了。

稅務局在此提醒民眾,如車輛要恢復使用,也必須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才可以行駛公共道路,否則一經查獲,除補徵本稅外,還要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且連續查獲,連續處罰,請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