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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頭管末雙軌管控 季節性調控加嚴把關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6.04.17

近期台塑石化公司申請生煤及石油焦許可證展延,雲林縣政府環保局今(17)日上午10時就核發狀況及原則,由局長林長造與副局長張喬維對外舉行說明會議,針對今核發之塑化三廠許可證明細進行說明,且重申許可證核發原則:從源頭減量、管末加嚴、排放量管制並採用季節性調控等方式,加嚴管控標準,以務實態度為縣內空品把關。

環保局長林長造環保局長林長造

環保局長林長造表示,縣府在104年6月的《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經中央函告無效後,後續採取行政審查作業,包括源頭減量、管末加嚴、排放量管制及採用季節調控方式,訂定全國最嚴格的電力設施排放標準,初步已見成效。另外13日台塑石化公司宣告停用石油焦,縣府雖樂觀其成,但仍就生煤部分,採漸進式及有期程方式,希望及要求台塑石化公司使用乾淨的能源:如天然氣或再生能源。雲縣府採取嚴格把關立場,未來審查許可證策略目標最終是走向使用乾淨能源,大幅降低空氣品質污染,並對縣民的健康有所保障。

林局長指出,104年起六輕電力設施已核發麥寮汽電、塑化一、二、三廠等15張操作許可證,其中生煤共減核231萬2,726噸生煤量,平均減核約14.1%燃料量;石油焦共減核60萬9,340噸,核減石油焦用量約82%,許可證期限均縮減為2年內。105年電力設施實際排放量相較於103年削減硫氧化物14.95噸、氮氧化物65.56噸,是國內公民營電廠中減量第一。

環保局副局長張喬維環保局副局長張喬維

副局長張喬維表示,目前共計有24張發電許可證,其中有5張發電製程許可證(4張使用生煤,1張使用石油焦),另19張操作許可證(17張使用生煤,2張使用石油焦),過去核發原則均依照原有生煤使用量核發,直至104年提出禁燒生煤石油焦自治條例後,核發原則為發電廠依照5年的最低量,汽電共生廠則是5年的次低量。此次經縣府評估崙背測站PM2.5的狀況和麥寮汽電歲修使用情形,除對台塑石化公司塑化三廠M14,製程採用管末污染排放量減量21.75%,並增加季節性污染源減量及降載。
雲林縣政府此次4月17日核發許可證明細如下:
一、塑化三廠1張生煤使用許可證展延,由原先2,636,760噸減為2,257,634.48噸,減少379,125.52噸(削減14.3%);展延期限原106.4.16展延至107.5.16。
二、塑化三廠5張生煤汽電共生操作許可證
(一)M13生煤操作許可因發證年限僅核發6個月內遭環保署訴願決定撤銷需另為適法處分,維持上次核減生煤126,301噸;核發期限105.11.24至107.11.23。
(二) M10、M11、M12製程因於105年2月10日已核減生煤252,824.52噸,維持上次核減生煤252,824.52噸;展延期限原106.4.16展延至108.4.16。
(三)M14製程採用管末污染排放減量21.75%方式管制,主要是因為分析105年塑化一、二、三廠部份製程於夏秋二季歲修,對於空氣品質不良情形好發季節空品改善並無助益,因此環保局考量季節性污染源減量或降載有其必要性與迫切性,要求空氣品質不良期間管末污染排放應進行減量;展延期限原106.4.16展延至107.5.16。。
三、塑化一廠M28、M29製程因環保署106年3月29日撤銷105年10月17日許可處分,維持上次核減石油焦60萬9,340噸分別為80%及84%;許可證期限105.10.17展延至106.11.16。

林局長重申,空污管制必須從污染源之源頭暨管末雙軌管控,雲林縣生煤許可減量為全國最高,針對台塑石化公司申請生煤及石油焦許可證展延申請,縣府除依法審查外,依序下列原則核發許可證:
一、透過塑化三廠M14製程管末污染排放管控,進而要求全廠啟動能源調度進行歲修、降載、防制設備效率提升及燃料含硫分降低等措施;要求業者須符合季節限定污染減量方式,於每年本縣東北季風盛行之10月至翌年3月污染排放量進行實際減量。
二、生煤含硫分管制由塑化公司申請1.5%加嚴核發為0.95%,後續將持續核減含硫分且管末排放需符合「雲林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增加管道廢氣檢測PM2.5、重金屬與防制設備排放水中重金屬等檢測頻率等項目。
四、縮減許可證有效期限,並將未來廠方執行減量情形納入後續展延申請時審查核發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