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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納管水井輔導合法收取規費說明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此篇為舊聞,農業水井規費現在不會收,以後也不會收,請農民朋友放心※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6.04.20
雲林縣政府102年度推動99年8月4日前既有水井主動申報納管政策,水井納管後可避免遭檢舉而填塞,然當時並無相關法令可賦予納管水井合法空間,縣府為保障民眾產業生計,以民眾角度為出發點,克服地下水管制區內水井無法取得合法水權之負面衝擊,多次向中央反應修改相關法令,中央直至民國104年12月18日完成修改地下水管制辦法17條之1及105年9月13日完成修改水利法施行細則64條之1,正式賦予既有納管水井輔導合法及免於填塞之依據。
縣府考量民眾需求,自本(106)年度起至109年度止,採分年分鄉鎮委託服務廠商,針對已完成複查作業之納管水井,倘符合輔導條件,提供取得合法水權狀之管道,並依據經濟部水利署90年10月24日頒布「水權登記收費標準」規定,每一水權登記案件收取工本費用為2,700元(履勘費1,000元、登記費1,200元、水權狀費500元),此費用規定中央早於90年頒布,並非另行增訂收取。
縣府表示,民眾補辦水權登記除可避免罰款取得合法機會外,配合縣府專案統一簡化補辦水權手續既簡便又省錢,而且完成水權登記後可以獲得更加全面的保障,例如: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者可以請領災害救助金、取得土地容許使用及養殖漁業登記證、重大公害補償對象及水井損壞可依法重鑿等諸多好處,歡迎民眾支持並響應本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