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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爭取中央補助 減輕農民水井納管規費負擔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6.04.22
近日因水井水權登記收費問題,造成農友的誤解與反彈,縣府水利處今(22)日向外界完整說明。水利處表示,合法水井的規費是依據經濟部水利署90年10月24日頒布「水權登記收費標準」規定,每一水權登記案件收取工本費用為2,700元(履勘費1,000元、登記費1,200元、水權狀費500元)。這筆費用是依中央既有之規定收取,並非另行增訂收取,但為了減輕農民的負擔,縣府已向中央爭取履勘費的部分由中央補助,如中央核准,可望將工本費用降低為1700元。
為延緩雲林彰化地區地層下陷,過去中央採取的政策是只要查獲違法水井便封井填塞,雲林是農業大縣,農業用水關乎農民生計,因此雲林縣政府不斷向中央請命,應該輔導既有水井合法登記,而不是阻斷水源、阻斷農民生路。為保農民權益,縣府不斷向中央建議應以「條件納管」取代「唯一填塞」。
縣府102年開始推動既有水井主動申報納管政策,水井納管後可避免遭檢舉而填塞,當時中央並無相關法令可賦予納管水井合法空間,縣府為保障民眾產業生計,以民眾角度為出發點,克服地下水管制區內水井無法取得合法水權之負面衝擊,多次向中央反應修改相關法令,中央直至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完成修改地下水管制辦法17條之1及105年9月13日完成修改水利法施行細則64條之1,正式賦予既有納管水井輔導合法及免於填塞之依據。
水利處長許宏博表示,民眾補辦水權登記除可避免罰款1萬2千元並取得合法機會外,配合縣府專案統一簡化補辦水權手續,既可減少找代書代辦費用,找鑿井業開井體柱狀圖等約5、6萬元之費用,而且完成水權登記後保障更加全面:例如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者始得請領災害救助金、取得土地容許使用及養殖漁業登記證、重大公害補償對象及水井損壞可依法重鑿等諸多好處,故請民眾熟慮並支持縣府政策,縣府該替民眾爭取的也一定會積極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