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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任一方可以代理未成年孩子與自己辦理繼承登記嗎?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宣導資料106.10.24
有一個13歲未成年子女咚咚的爸爸因意外往生,咚咚媽媽為辦理咚咚爸爸遺留不動產的登記,與咚咚一同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平均繼承登記。原以為應該很容易就辦好了,誰知地政事務所人員說:『咚咚沒有代理人不得辦理登記』,咚咚媽媽說:『我就是咚咚的代理人,為什麼我不能當咚咚的代理人?』已經請假花不少時間到各機關準備證件,竟然不能登記,搞得咚咚媽媽非常不高興,到底問題出在那裡?

依法院實務見解認為,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時,除遺產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因無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之情形外,縱以法定應繼分代理未成年子女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繼承登記,因將遺產之 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因此咚咚媽媽與咚咚,針對咚咚爸爸的遺產做協議遺產分割,因雙方利益相反,基於禁止自己代理原則,咚咚媽媽依法不得代理咚咚同意該協議,應由特別代理人代理之。
咚咚媽媽詢問說:『那我該怎麼辦呢』?登記課王課長說:『你只要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到法院為咚咚申請選任特定代理人,由咚咚特定代理人與咚咚媽媽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即可。』咚咚媽媽說:『我以為辦理繼承登記很簡單,辦了才知道問題不少。還好有王課長仔細的說明指導,我們才能順利辦妥登記,謝謝你們,地政事務所服務真好!』

倘民眾辦理不動產繼承有疑問者,可撥打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服務電話(斗六地政:5322172、斗南地政:5974111、虎尾地政:6322070、北港地政:7836196、西螺地政:5862028、臺西地政:6980579)洽詢登記課承辦人員,各地政事務所人員將為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