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稅法所稱「核課期間」之意義及如何計算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業務宣導資料107.2.7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近來有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法所稱「核課期間」之意義及如何計算有所疑義。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稅捐之核課期間規定如下: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5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該局指出,所謂「核課期間」係規定課稅事實在一定期間內,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法發單徵收或補徵稅捐,逾此期間則不得再行核課,即稅捐稽徵機關行使核課權之期間。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如房屋稅係屬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徵收之稅捐,核課期間為5年,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102年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101年7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於102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至102年5月31日屆滿,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為102年6月1日,其核課期間應自102年6月1日起至107年5月31日止。民眾如有任何疑義,稅務局歡迎民眾隨時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556-969,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