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11.06.01
有關雲林縣議會本定期會,議員總質詢關心本縣娛樂稅,縣府說明如下:
本縣娛樂稅,是根據「雲林縣娛樂稅稅率自治條例」規定的稅率課徵,該自治條例法源是依據中央制定之「娛樂稅法」第六條所授權,亦即「娛樂稅法」是「雲林縣娛樂稅稅率自治條例」之母法。母法「娛樂稅法」規定了課徵對象及不得超過之最高稅率,授權地方政府訂定稅率,母法已規定有課徵對象,如果針對任一對象歸零不課徵,財政部依法將會駁回不予備查。
娛樂稅百分之百是鄉鎮市稅,是各公所的重要財源,若取消課徵將對其財政造成巨大負擔,本縣各公所都表示反對。若修正「雲林縣娛樂稅稅率自治條例」,將規定的稅率歸零或實質不課徵,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及「財政紀律法」規定,必須由縣府另外籌措財源來彌補平均每年近3000萬的收入損失,對於縣府原已十分困難的財政是一個幾乎不可能的任務。
經過時代變遷,娛樂稅不論課徵目的、對象,已經與現實不符,實有必要通盤檢討,但是在評估過程必須兼顧整體公平性及財政現實面,所有課徵對象包括議員關心的藝文活動都要納入,此案,主管機關本縣稅務局已經在評估作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