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13.07.16
雲林縣第三場國土計畫說明會16日晚間於西螺鎮農會登場,隨國土計畫法預計明年上路,中央目前的農業發展地區劃設原則對農民非常不公平,張麗善縣長重申,站在保護農民權益及農業發展立場,針對國土計畫提出8大訴求及32項疑問,在中央還沒給予答覆釐清前,縣府將不會貿然提送國土計畫第三階段功能分區圖草案至中央審查,也盼民眾當縣府及眾多民意代表的後盾,要求中央尊重地方意見,修正國土計畫各功能分區劃設標準。
縣府與縣農會、鄉鎮市農會合作前進各鄉鎮市辦理國土計畫說明會,保障民眾充分知的權利
晚間說明會上,張麗善縣長先跟鄉親報告分享,縣府多年來一直建議農業部(原農委會)提高公糧收購價格,在張嘉郡立委、許宇甄立委、丁學忠立委進入立法院後積極奔走下,終獲立院決議通過,政府公糧收購價格每公斤調漲5元,由現行每公斤26元提高到31元。
每一個人有知的權利,在國土計畫功能劃分、農地農用分配比例跟補償及農民的權利跟收入保障配套措施均尚未明確下,雲林縣不會貿然上路。
縣長張麗善表示,從主政以來,對於農民權益均念茲在茲,替農民主張、為農民發聲她絕對不遺餘力,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只有雲林縣農民不用繳納、成功爭取農民喪葬補助費提高一倍,雲林縣更是全國首創唯一將農業權納入雲林縣國土計畫中。國土計畫法進入第三階段「雲林縣國土功能分區圖」制定,但民眾對於國土計畫相關法令大多一知半解,甚至全然不知,尤其第二階段雲林縣農一劃設6萬839公頃,佔全縣面積21.8%,全國最多,中央卻說不清楚各類農業發展地區(農一、農二到農五)限制、發展及補助之差異,縣府與縣農會、鄉鎮市農會合作前進各鄉鎮市辦理說明會,保障民眾充分知的權利,同時滙集地方意見,提供中央修正國土功能分區參考,讓國土計畫法更周全,民眾權益有更充分保障,並符合地方發展規劃願景。
張麗善縣長指出,中央一直表示國土計畫規劃完全尊重地方意見,但事實卻在審查時農委會仍對地方劃設原則有意見,且各縣市計畫審議時似標準不完全一致,像雲林縣原本劃設1500多公頃農二區域,在中央審議被要求修正為農一,中央所謂國土計畫規劃完全由地方主導一事,與事實不符。另外113年4月26日預告「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影響民眾相關權益的建蔽率、容積率、容許使用條件等都在這份草案中規範,民眾都還不瞭解自己土地的相關使用限制、權益,中央便要求各縣市政府須於60天後的6月26日提送國土第三階段「雲林縣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至中央審查,如何保證農民權益?每一個人有知的權利,在國土計畫功能劃分、農地農用分配比例跟補償及農民的權利跟收入保障配套措施均尚未明確下,我們不會貿然上路。
任何政策推動執行需要有民意基礎,縣府舉辦20鄉鎮國土計畫說明會旨在聽取民眾的聲音,以反映給中央做為政策之修正,張麗善縣長強調,雲縣府針對原區域計畫法及未來國土計畫法中的差異、對農民的不公平處,極力主張保障。雲林農業大縣願意承擔也可以為全島2300萬人口扛起糧食安全重責,但特別的犧牲應該給予特別的補償,早於110年4月起我們就多次爭取將農業權納入國土計畫,從近程將農業貢獻度納入財政劃分權重內、中程-納入農業移轉權概念,遠程推動農業發展權入憲,縣府將持續爭取,期望中央能夠聽進民意,保障農民權益。
西螺鎮農會總幹事廖錦富指出,國土計畫法要求雲林縣肩負台灣糧倉責任,農民朋友特別犧牲就必須要有相對補助,才符合公平正義。今日他代表農民訴求,請縣府當農民後盾,向上爭取農民權利,也呼籲切身相關農民鄉親站出來,做為縣政府後盾。
16日國土計畫說明會於晚間6點30分開始,民眾擠滿整個會場,包括縣長張麗善、副縣長謝淑亞、縣政總顧問張清良、西螺鎮農會總幹事廖錦富、議員李明哲、廖偉晴、游淑雲、洪如萍、西螺鎮民代表會主席林俊甫及多位代表、里長出席,現場也設置「國土計畫功能分區諮詢」櫃台供民眾查詢。說明會由城鄉處處長林長造、地政處處長蘇瑞元針對目前國土計畫的期程、國土計畫法施行前後對農地使用的影響、雲林縣國土功能分區草案、本縣爭取的農業權等議題,之後再由出席民意代表提出看法。
地政處處長蘇瑞元表示,根據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西螺鎮國土保育區劃設934公頃,農業發展區農一2088公頃、農二763公頃、農四18公頃、農五222公頃、城鄉發展區979公頃,合計5004公頃,民眾可透過縣府設置「雲林縣國土計畫資訊網」、內政部「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公開展覽查詢系統」等,輸入地段地號,即可查詢土地所在地功能分區。民眾若對本縣國土功能分區繪製或國土計畫法相關建議,都可透過「雲林縣國土計畫相關建議表」提出意見,利用郵寄、傳真或直接送至縣府地政處地用科,縣府匯集後轉送中央參酌。
雲林縣府針對國土計畫提出八大訴求為:
1.中央應將農1、農2(包含針對農1、農2補貼、農政資源投入)等差異,正式對外說清楚。
2.中央應正面回應本縣農業權主張,最好將農業權納入國土計畫法。
3.裁罰金額過高應調整。
4.檢舉制度應修改。
5.建蔽率、容積率差異應講清楚。
6.中央應尊重地方需求,第三階段縣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圖劃設,請中央同意依縣府版本的調整原則,來劃分國土功能分區。
7.請中央儘速將「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納入國土計畫法。
8.農民原可個案變更,現5年才能通盤檢討一次,無即時變更機制下農民權益如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