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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署及中央和地方政府首次聯手查察農藥工廠及販賣業者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0.08.02
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吳檢察官及蔡檢察官)、雲林縣警察局、中部縣市政府和雲林縣政府首次聯手查察農藥工廠及販賣業者行動,於今(2)日下午2時在縣府舉行勤前教育,由處長呂政璋主持,隨後擴大檢查轄內農藥工廠和販賣業者。
農業處表示,由於報載衛生署公佈5月農產品農藥殘留檢驗,雲林縣土庫鎮農民許謀琴君種植長年菜,經農藥殘留檢測出禁藥「雙特松」乙案。雲林縣長蘇治芬得悉此事相當震驚,即要求農業處積極查察。7月15日雲林地檢署吳檢察官及蔡檢察官前來縣府了解上述事件的發生和處理情形,農業處特別請地檢署檢察官協助,類似之前的塑化劑查察模式,有檢警單位參與,更能有嚇阻作用。此次由縣府協請中央防檢局與地檢署檢察官共同參與本次的稽查工作,藉此擴大檢查,若發現販賣非法的禁藥及劣藥等的廠商將給予最嚴厲的處分。
農業處指出,本次稽查工作,前往莿桐二家農化廠和販賣給許謀琴君的農藥店,其中一家農化廠因登記有製造雙特松,另一家為將含鋅錳乃浦農藥成分的成品農藥加以分裝,就標示為台灣製造者,了解其製造和改善情形。
農業處強調,農藥行在銷售農藥時與農民購買農藥時,務必索取收據與保存,以做為安全用藥的存查,一旦被檢查時更能保障彼此雙方的權益。農藥販賣業者除了應遵守事項以下規定之外,(1.農藥販賣業執照應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處。2.不得在營業場所以外販賣成品農藥。3.不得將原包裝成品農藥拆封販賣。4.不得販賣未黏貼或未加印標示之農藥。5.兼營其他業務,應將農藥隔離陳列貯存。);業者亦負有教育農民責任及應推薦合法農藥用在適用作物上,以免觸法而受罰。
農業處呼籲,農藥行在銷售農藥時與農民購買農藥時,務必索取收據與保存,以做為安全用藥的存查,一旦被檢查時更能保障彼此雙方的權益。
呂處長指出,為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為雲林縣農產品做最安全的把關,除了加強查察作業,農業處特別拍攝安全用藥的影帶,自8月1日起至31日在第四台播放,第4頻道早上8時至8時30分,第39頻道晚上8時至8時30分,請農民準時收看,以瞭解何謂合法農藥及如何正確使用等,以免農作物農藥殘留超量而受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