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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自治條例草案 經縣議會大會決議退回

  • 發布單位:新聞處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1.11.15
為有效處理違章建築,雲林縣政府建設處訂立「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自治條例」,提交雲林縣議第十七屆第六次會定期會審議,但遭縣議會大會決議退回;建設處表示,這已經是議會第二次退回提案,縣府已善盡行政責任,並不是放任違章不管。
建設處指出,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因此內政部多次函文各縣市,必須製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的自治條例,有效處理違章建築。
截至101年10月止,雲林縣違章建築待拆除數仍有2215件,建設處指出,以目前每年編列100萬左右預算,無法有效阻止民眾的違法行為,為符合公平正義,因此製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自治條例」,送交縣議會審議。
縣府強調,在縣議會100年3月16日第17屆第8、9次臨時會,即送「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自治條例」至議會審議,當時遭大會退回,此次第六次定期會,再度遭大會決議退回,已經是第二次議會退回提案,縣府已善盡行政責任。
建設處表示,目前實施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自治條例的縣市政府,包括台北市、苗栗縣、嘉義縣、台南市、屏東縣、宜蘭縣、金門縣及連江縣,其餘縣市尚未訂頒,原因多是法案遭議會擱置或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