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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環境保護局針對『環保團體質疑長春企業排放管道未依環評設置』說明回應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3.1.24
有關環團質疑長春企業違法興建10根排放管道係為該公司緊急排放之釋壓裝置及非屬法規規範製程列管設備之排放管制,雲林縣環保局係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管理辦理辦法」及環評報告等規定及污染情況,要求納入許可證管制,並無環團質疑涉及不當核發操作許可證之情事。

環保局表示為落實污染管制,在審理麥寮離島工業區工廠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時,會考量污染排放狀況及參考專家學者建議,要求污染源增列納入許可證管制(如油槽貯存區納入許可證管理),以利污染之管制。而本案長春公司8套緊急排放之釋壓裝置,環保局現場查核時要求以排放管道納入管制,且於許可證核發時並未核定排放量,係本「空氣污染防制法」權責,並無不當核發操作許可證,如該公司非法使用將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處分。該公司另2根排放管道係為配合改善廠區儲槽VOCs之溢散污染問題,採密閉收集並設置2套洗滌設施後,經排放管道排放,以減少其異味及VOCs之逸散,環保局基於污染管制要求將非屬法規規範列管之污染排放以排放管道的型式納入列管,亦無不當核發操作許可證之情形。

另有關環保署以無人載具拍攝麥寮離島工業區統計共有3129座儲槽乙案,經環保局清查以該拍攝之圖資統計共有儲槽3130座,其中1477座係屬「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管理辦理辦法」應納入並已納入許可證管理之儲槽,另1653座儲槽係包含消防用水、純水、雨水、VOCs蒸氣壓小於21mmHg非屬納入許可證管理之儲槽、部分儲槽應為需增設防制設備之化學反應槽及廢水處理槽,並應以污染源進行管制,而非以儲槽進行管制;環保局將提供相關許可管制資料供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進行比對。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成員陳老師擔任環保局之102年度麥寮離島工業區VOCs排放量查核委員會委員,環保局亦依據該會議決議提供排放管道檢測、設備元件檢測…等資料,以利於委員核對污染排放量。保育聯盟於新聞稿中要求交出六輕離島所有許可證,因許可證內容包含負責人住址、身份證、工廠製程、操作條件等商業資料,基於保密原則,建議擔任環保署離島工業區環評監督委員會委員之陳老師,可於監督委員會時要求提供或查閱。

環保局再次強調,基於落實污染管制,環保局會參考污染情況、專家學者意見,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要求增列許可項目,環保局亦針對核發許可證進行比對、查核作業,如發現與許可不符之情事,將依法告發處分,如違反環評書件亦將移由環評監督機關環保署進行後續處分、管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