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自4月1日起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及森林遊樂區與公園綠地為禁菸場所 違者最高罰1萬元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3.3.21
為營造無菸休憩好環境,衛生福利部於103年3月4日部授國字第1030700215號公告依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及森林遊樂區與公園綠地為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並自103年4月1日生效,如有違法吸菸者,依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應處新台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為維護公園環境與民眾健康,請民眾倘有吸菸習慣,請顧及其他民眾拒吸二手菸之權利,進入公園請熄菸,以免影響自己及其他民眾的健康,請大家遵守並共同營造空氣清新好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