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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給足薪 勞資一家親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4.5.13 發布單位:勞工處
據調查,青少年打工時薪常有被雇主剝削情形,為維護青少年工作權益,李縣長已責請縣府勞工處應加強宣導,並將擴大勞動檢查,呼籲事業單位切勿以身試法,得不償失。

勞工處表示,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基本工資自103年7月1日起領月薪者每月薪資不得低於19,273元,惟按時計薪者自103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小時不得低於115元。換言之,不論勞雇雙方約定為按時、按日、計件等部分工時計酬者,換算出來每小時之工資皆不得低於115元。

勞工處強調,雇主未依規定給足薪資將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未來將積極利用宣導會、跑馬燈、勞工處網站、宣導資料發放及專線電話之服務,來使縣內事業單位得明白法令之規定而為必要之調整措施,亦請各事業主多加留意相關訊息,以增進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