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後續鑑定日到期,須重新請領新證明才能繼續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的優惠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4.7.20
雲林稅務局表示,經申請供身心障礙者使用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的案件,納稅義務人要注意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101年7月11日起改為身心障礙證明)下方有重新鑑定日期,所載日期就是手冊的有效期限。如果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後續鑑定日期到期,身心障礙者尚未恢復健康,就必須重新鑑定請領新證明,才能繼續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的優惠。否則,後續鑑定日到期後仍未辦理者,稅務局將會恢復課徵其車輛的使用牌照稅。
為提供貼心服務,對身心障礙手冊後續鑑定日期即將到期前一個月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案件,該局會寄出輔導函通知納稅義務人,身心障礙者如未恢復健康,應重新辦理鑑定,取得新的身心障礙證明,才可繼續免徵使用牌照稅。另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對已重新鑑定取得新身心障礙證明,但未申辦繼續免稅案件,該局每月亦會透過雲林縣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資料進行比對交查,如仍符合免稅要件,均會主動辦理繼續免稅事宜。
另外,如果因身心障礙者需配合鑑定醫院所排定之檢查時間,而無法於效期屆滿前完成鑑定者,或是因身心障礙者已完成醫院端鑑定流程,且於新證明核發前原領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已到期者,還可以先向雲林縣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申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效期延長,申請通過後稅務局免稅期限也會跟著延長。

民衆如有任何使用牌照稅問題,歡迎撥打(05)532-3941或免付費電話0800-55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