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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身障人力,讓企業更有力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4.11.19
基於「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企業進用身障員工,除可減輕身障者之負擔,也可讓其投入職場共同分擔家計,讓身障者重拾自信心,雇主也能發揮社會責任。

縣府勞工處表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38條規定,公、私立單位員工規模達一定人數時,必需進用一定比率的身心障礙員工,稱之「定額進用」。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公部門)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私部門)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

此外,進用身心障礙員工人數未達身權法第38條規定者,依身權法第43條規定,應定期向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本基金專戶所收款項,均須專款專用於「促進身障者就業」之相關業務上,不得移作他用,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

經由企業間的策略聯盟,因「類」施教,用其優,補其短,進用不同的障礙別,以發揮最大效益,能激發更多企業廠商的支持,並能協助這群具有工作能力,卻受限於外在的環境或內在能力而無法於職場上工作的身障者走出家庭,投入工作,在雲林安居樂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