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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縣開徵土石採取特別稅,經財政部同意備查,將於105年元月公告實施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稅務局新聞稿104.12.29
土石採取、載運時對道路造成破壞、影響交通安全,並造成環境污染,稅務局將對土石採取課徵特別稅。稅務局所提「雲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經縣議會第18屆第2次定期會修正通過;縣府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報請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審議,頃獲財政部同意備查,將於105年元月公告實施,預計每年可增加新台幣3,000~5,000萬元稅收,將供縣府統籌運用。
稅務局表示:本特別稅課徵係針對縣內河川、野溪等進行疏濬及整治工程時,所採取之有價土石,其中又以央管河川所占比率高達90%。課徵對象為依法取得許可之土石採取人,或是機關、事業辦理土石標售、價購之得標人或價購人;按土石實際採取數量,每立方公尺計徵新臺幣30元,未足1立方公尺部分,不計入課稅,標售或價購價格低於新臺幣30元,按其價格課徵,每件稅額在300元以下免予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