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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外側壁面供人繪製或懸掛廣告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稅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2.23
將房屋外側壁面供他人繪製或懸掛廣告收有租金,經查明其他要件符合規定,仍得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原則上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即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但財政部於民國74年間即進一步放寛認定「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房屋外側壁面供他人繪製廣告或懸掛廣告招牌或屋頂搭建廣告鐵架等收取租金,如經查明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者,其用地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其他要件為「未適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自用住宅建築完成1年內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