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3.21
納稅人不服稽徵機關核定的稅捐,應依法申請復查,如經復查決定後維持原核定,納稅人仍有不服而提起訴願時,應先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的擔保,否則該未繳納的應納稅額於滯納期滿後,仍會被移送執行。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納稅人常誤以為對核定的稅捐處分不服,已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程序,該稅款可以等到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確定後,才需要繳納。然而,事實上依稅法規定,納稅人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時,若未先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的話,稽徵機關於該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滯納期滿後,仍會移送各地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不服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時,仍應先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被移送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