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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湖十字關違水土保持法開發 縣府依法裁罰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5.04.19
古坑鄉樟湖十字關樟湖國小對面林地遭業者移平乙案,開發完全違反水土保持法,經縣府水利處針對水土保持部分釐清說明如下:

樟湖國小對面林地涉及擅自開發已違反水土保持法1樟湖國小對面林地涉及擅自開發已違反水土保持法1

一、查旨案係位於古坑鄉樟湖段51-505、51-506地號等2筆土地,經現場會勘,現場確實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而擅自開發整地,已違反水土保持法第12條及第33條規定,本府將依法裁罰。

二、有關受罰者乙節,依水土保持法第4條規定,水土保持義務人為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本府將優先針對經營人(實際違規之行為人)開罰,非僅針對土地所有人(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樟湖國小對面林地涉及擅自開發已違反水土保持法2樟湖國小對面林地涉及擅自開發已違反水土保持法2

三、另依水土保持法第33條及本府101年3月5日府行法字第1011000101號令頒佈之「雲林縣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而擅自施作者,本府依其違規面積,據以處新臺幣六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分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