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車輛未定期檢驗被註銷牌照 勿行駛公共道路 以免受罰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5.20
車輛未依規定檢驗,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嗣後又行駛公共道路或在公共道路上「停車」、「臨時停車」遭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雲林縣稅務局說明,車輛沒有定期檢驗,已遭到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如果車輛還沒有向監理機關申請登記檢驗重新領照前,應不得行駛公共道路。

稅務局再次叮嚀,車輛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未重新領照時,請勿行駛公共道路,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