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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9.19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但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則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既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以維租稅公平。惟若公共設施保留地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地主仍將參與分配土地權利及適用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之規定,此與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取得,對地主權利損益情形有別。因此,計劃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既無須經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自無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稅務局並提醒,欲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請先向公所申請核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經證明確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都市計劃書規定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即可憑該證明免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