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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土污評估人員新制上路 土地買賣更安心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11.29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以下簡稱評估調查人員)新制度自105年11月19日正式實施。新制度規定評估調查人員執行業務前,應預先申報執行業務內容,未來屬公告事業之土地移轉時,應先注意此重大變革,避免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無法完成申報。

環保署於105年5月19日修正發布「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人員管理辦法)」,依據人員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評估調查人員應於現場勘查之日2日前,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執行內容。評估調查人員申報之現場勘查日期應與實際現場勘查日期相同,且現場勘查日期應早於採樣日期。原申報現場勘查日期有異動者,應重新申報,新規定於105年11月19日施行。

環保局每年大約受理20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及第9條案件申請,環保局長林長造提醒,評估調查人員若未依規定申報執行內容,將依人員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廢止其登記,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亦無法完成申報,請評估調查人員務必依法辦理,以免違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