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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持續加強生煤及石油焦等燃料使用及排放管制說明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持續加強生煤及石油焦等燃料使用及排放管制說明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2.12.09
「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雖然在104年9月遭中央函告無效,縣長李進勇強調,為達成污染防制計畫書減量目標、改善空氣品質,仍通過採行污染源頭許可證加嚴審查、加嚴管末排放標準、強力稽查及積極輔導燃料改善等來加強生煤及石油焦等燃料的使用管制。
李縣長強調,「雲林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已於105年10月6日實施,該項標準為目前全國最嚴格之電力設施標準值,可由末端加嚴管制排放濃度來降低污染物排放。
許可證加嚴審查將許可證期限由5年縮短為2年內、減核燃料用量,電力設施核發15製程已減核生煤量233萬9,204噸;可削減粒狀物213噸、硫氧化物1,736噸、氮氧化物1,824噸。以實際用量來看,105年1-6月生煤用量與104年同期比較,已減少43萬6,974噸用量。
另外,雲林縣自97年起推動燃料改善成果顯著,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硫份0.15%輕裂解油取代硫份0.5%的重油、旭硝子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二廠將廠內部份燃料由重油改為天然氣等等,統計下來共減少約16.5萬公秉重油使用,可削減粒狀物60噸、硫氧化物450噸及氮氧化物283噸的排放,換算可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約3.3萬噸。
環保局長林長造指出,對於生煤及石油焦等燃料的行政措施與管制作為,都在持續進行中未中斷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