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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鄉鎮市共體時艱,讓家戶垃圾去化無虞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6.04.24
雲林縣每日產生的家戶垃圾約有320公噸,除臺西麥寮送往六輕及部分鄉鎮自行掩埋外,尚有210公噸需外運至其他縣市焚化處理。但是自105年11月起,本縣即被要求以回運底渣資源化產品(以下簡稱底渣產品)作為互惠處理垃圾之條件,否則將不再替本縣處理焚化垃圾,統計至106年4月21日止,本縣回運之底渣產品約有5,200餘公噸,現階段暫置於虎尾、古坑及口湖掩埋場及轉運站等地,等待公共工程去化使用;另全縣堆置垃圾現已達近2萬公噸,仍亟待其他公所提供暫置場域,以利本縣垃圾去化。
底渣產品係指垃圾焚化廠焚化後產生之底渣經再利用機構藉篩分、破碎或篩選等前處理,並視資源化產品分類用途需要,採穩定化、熟化或水洗方式處理後,可供再生使用之材料。其品質依環保署公告之「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進行管控:焚化廠所在地之環保局監測底渣原料,底渣加工之再利用廠商監測底渣產品,本縣環保局並以嚴格於國家標準之態度針對回運之底渣產品進行第三次之檢測作業,以確保底渣產品之暫置及使用不會對環境造成污染疑慮。
環保署自99年起配合工程會共同推動「底渣使用於道路試辦計畫」,截至目前全國已多個縣市配合底渣再利用試辦道路,主要應用在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多功能預拌混凝土(MRC)等二類,前者實績如臺南市臺灣歷史博物館外為雙向道工程,底渣產品摻配比例達70% ;後者應用如桃園市台61改善工程、嘉義縣170線道工程,其底渣產品皆為100%取代混凝土粒料,其中桃園市台61試辦路段更於施工前後辦理工程性質試驗,結果顯示完工一年後撓度大致相同無明顯變化。此外,為確保底渣產品對環境的友善,環保署亦自100年起進行試辦地區地下水監測井之開鑿及地下水質、土壤環境品質監測作業,監測結果均遠低於法規監測標準。因此,底渣產品已經證實為兼具工程特性及環境友善性之再生材料。
另外,環保署已建置多份底渣產品使用技術手冊,並經公共工程委員會納入施工綱要規範;高雄市自行訂有「焚化底渣資源化產品領用作業說明」以推動底渣產品再利用,廣泛運用於轄內公共工程,替市庫年省約9億元經費支出;台中市也訂有「臺中市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資源化產品使用管理自治條例」,並於106年2月間經行政院同意備查在案,強制將底渣資源化產品使用於轄內公共工程上。綜合以上說明,足資證明底渣產品之再生利用已經中央各部會及相關縣市認可無虞。
雲林縣政府也已著手制定「雲林縣使用垃圾焚化廠底渣資源化產品自治條例(草案)」,將於雲林縣議會下一個會期送審,如順利通過將儘速送中央備查。另外縣府也於106年4月18日召開首次「雲林縣底渣資源化產品公共工程去化研商會議」,將建立底渣產品供料機制並成立推廣小組,針對日後本縣公共工程將優先使用底渣產品,並由環保局專責底渣產品品質之控管,以確保對環境影響無虞。
環保局長林長造表示,非常感謝虎尾、古坑及口湖鄉鎮長適時挺身而出,配合縣府底渣回運政策並協助規劃掩埋場及環保用地暫置底渣產品,緩解全縣垃圾暫置問題,避免後續可能引發全縣垃圾停運的處境。環保局亦將呈報配合鄉鎮之地方建設經費上的需求並適時提供所需協助,以充實地方資源及建設。
局長林長造也表示,底渣回運及暫置是過渡期間不得不之決定,是縣府及二十鄉鎮市公所應共同面對的問題,配合底渣產品的回運及暫置即代表垃圾的去化無虞。當然,底渣產品不會無限期地暫置,縣府將持續並積極地規劃底渣產品強制使用在縣內公共工程,以降低底渣產品回運及暫置的壓力。最後,仍得請全體縣民配合垃圾減量政策,做好資源回收及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