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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速輔導水井納管 縣府停徵水井規費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6.04.24

為加速輔導水井納管,並且爭取農民權益,減輕生計負擔,縣長李進勇於今(24)日正式公布停徵水井規費。
近日因水井水權登記收費問題,造成農友的誤解與反彈,縣府今(24)日特別於縣議會召開記者會,向外界完整說明停徵水井規費政策;李縣長表示,水井規費的徵收是配合經濟部水利署「水權登記收費標準」的規定,但為了體恤縣民,縣府決議將依照規費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基於公共利益原則,自即日起至109年為止,停收農業用與家庭自用水井規費的徵收。

李縣長宣布停徵水井規費李縣長宣布停徵水井規費

李縣長指出,雲林縣是農業大縣,農業用水與農民生活息息相關,縣內既有水井1萬2,000多口,但僅有2,000多口為合法水井,為了不阻斷農民的生計,並避免地層下陷,縣府不斷向中央請命,應以「條件納管」取代「唯一填塞」,終於在民國104年12月18日完成修改地下水管制辦法17條之1,以及在105年9月13日完成修改水利法施行細則64條之1,正式賦予納管既有水井合法化與免於填塞之依據,而其中的水井規費是依中央既有之規定收取,並非縣府刻意刁難;如今縣府也體會民眾對於徵收規費之為難,因此決定正式停徵農業用水井及家庭自用水井的規費。
縣議會成員包括副議長蘇俊豪、民進黨團總召蔡秋敏、民進黨議員蕭澤梧、黃淑鈴、吳滄得、廖秋萍、廖錦珠、李建昇、許志豪、江文登、周秀月等人也出席,傳遞民眾心聲並感謝縣府做出停徵的決定。
水利處長許宏博表示,合法水井的規費是依據經濟部水利署90年10月24日頒布「水權登記收費標準」規定,每一水權登記案件收取工本費用為2,700元(含履勘費1,000元、登記費1,200元、水權狀費500元),但為減輕農民負擔,即日起停止徵收。
水利處長許宏博說明水井的規費是依據中央法規而來水利處長許宏博說明水井的規費是依據中央法規而來

為延緩雲林彰化地區地層下陷,過去中央採取的政策是只要查獲違法水井便封井填塞,雲林是農業大縣,農業用水關乎農民生計,因此雲林縣政府不斷向中央請命,應該輔導既有水井合法登記,而不是阻斷水源、阻斷農民生路,並建議中央應以「條件納管」取代「唯一填塞」。
縣府自102年開始推動既有水井主動申報納管政策,水井納管後可避免遭檢舉而填塞,當時中央並無相關法令可賦予納管水井合法空間,縣府為保障民眾產業生計,以民眾角度為出發點,克服地下水管制區內水井無法取得合法水權之負面衝擊,多次向中央反應修改相關法令,中央直至民國104年12月18日完成修改地下水管制辦法17條之1及105年9月13日完成修改水利法施行細則64條之1,正式賦予既有納管水井輔導合法及免於填塞之依據。
水利處長許宏博表示,民眾補辦水權登記除可避免罰款1萬2千元並取得合法機會外,配合縣府專案統一簡化補辦水權手續,既可減少找代書代辦費用,找鑿井業開井體柱狀圖等約5、6萬元之費用,而且完成水權登記後保障更加全面:例如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者始得請領災害救助金、取得土地容許使用及養殖漁業登記證、重大公害補償對象及水井損壞可依法重鑿等諸多好處,故請民眾熟慮並支持縣府政策,縣府該替民眾爭取的也一定會積極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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