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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契稅之契價與核課房屋稅之課稅現值不同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6.10.20
房屋基於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移轉所有權時,應自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申報契稅時,移轉房屋之契價應以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若為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所取得之不動產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時,依法得以較低之移轉價格核課。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契價為核定契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係以房屋稅之課稅現值加計免稅騎樓以外之其他免稅現值,也就是「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房屋現值合計數減去免稅騎樓現值,但如果房屋之騎樓已非供公共使用,則非屬房屋稅免稅範圍,應將騎樓之現值一併計入房屋稅課稅現值,作為計算契稅之核定契價。因此,房屋稅繳款書上登載之課稅現值,僅為核計房屋稅之應稅現值,並未包括應計入契價之其他免稅現值在內。民眾如果逕依房屋稅單所載之課稅現值報繳契稅,將發生短報契稅及短貼印花稅票之情事。

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係計算房屋稅之依據,並非房屋移轉之契價,申報契稅時請再參考申報當時之房屋稅籍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