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新年度將至 雲林縣稅務局呼籲已訂立契約尚未申報土增稅應注意申報期限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6.12.20
新年度將至 雲林縣稅務局呼籲已訂立契約尚未申報土增稅應注意申報期限。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土地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當事人雙方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即申報土地增值稅);另依同法第30規定,申報人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標準計課土地增值稅,逾30日才申報者則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稅務局舉例說明,王先生於106年12月12日與他人訂約出售斗六市土地,訂約日(106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0,000元,雙方於107年1月8日申報土地增值稅,申報日(107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已調升為每平方公尺12,000元,因王先生與買方係於訂約之日起算30日內申報,也就是107年1月10日(含)以前申報,符合申報期限之規定,仍以106年的公告土地現值10,000元為審核標準計算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如果雙方延遲至107年1月11日以後才申報,稽徵機關就會依規定以107年公告土地現值12,000元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