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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農用但有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 放寬適用調整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7.5.17
農業用地合法作農業使用,辦理所有權移轉申報土地增值稅時,申請人可主張調整原地價的規定,與農地未作農用者稅負差很大。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89年1月6日後第1次移轉,或曾於移轉給自然人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再次移轉,可以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施行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在民國98年就已頒布解釋函,同意農業用地如果在使用編定「前」部分面積供政府興建「輸電鐵塔」,其餘面積在89年1月28日作農業使用,並取得整筆土地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移轉時整筆土地都可以按照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以89年1月的土地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計算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於今年初發布新的解釋令,放寬上述限制,農業用地不論使用編定「前、後」,除了輸電鐵塔外,凡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且取得整筆土地的農用證明者,移轉時整筆土地皆可以採89年1月公告現值作為原地價,計算土地增值稅,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果有農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的情形,土地移轉時別忘了要檢附相關證明申報土地增值稅,以減輕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