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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針對太陽光電模組管制作為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7.5.31
政府提倡2025非核家園,力推再生能源發展,身為綠能發展重鎮的雲林縣在推動過程中深刻體悟到,地方政府在推廣之餘,除了正面臨20年後大量退役太陽能模組所需之因應回收處理機制外,現役光電板每年的清洗問題亦是縣民所重視的環境安全議題。


縣政府配合中央水利署推動宜梧滯洪池南池作浮力式太陽光電系統建置,因宜梧滯洪池為地方農田灌溉用水源之一,縣府強力要求業者在進行案場規劃之前提供水質檢測、模組汰換(舊)處理清運、清洗計畫等說明文件,爾後針對縣內申設之太陽光電案件亦將比照經濟部能源局所訂之「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進行審理,為地方環境生態作好把關。依目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針對事業排放廢(污)水不得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且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廢(污)水亦不得注入於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違者將依法作刑責及罰金處分。

能源業者在向地方政府申設太陽光電案件時,必須依相關單位要求檢具無影響農田灌排、光電模組汰換(舊)妥善處理計畫等證明文件予以審查核准後,才得以進入下個申設階段。現行環保法規亦要求事業營運時需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態體系及生活環境為宗旨,環保署亦與能源局、工業局及民間業者共組專案小組,針對未來太陽光電模組回收機制進行討論,朝建立完整回收機制來規範後續設置。

依「電業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涉發電及售電之類型,主管機關均為經濟部,亦屬廢棄物清理法所規定之事業,惟相關太陽能模組回收目前尚無任何中央主管機關之法令依據能要求業者在申設時遵循辦理,如繳交保證金、模組回收機制等規範,地方政府於後續研擬自治條例之訂定時,仍需謹慎評估是否逾越或違反上述母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