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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對林內焚化廠官司的堅持與力爭 正義終露曙光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7.07.04
延宕多年攸關本縣林內鄉焚化廠工程案的前雲林縣長張榮味官司,終於今(4)日獲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縣府表示,尊重司法判決,對連帶相關的縣府與達榮間官司也將採取進一步的作為,全力爭取雲林縣民該有的公平正義。
前雲林縣長張榮味其於任內辦理林內鄉焚化廠工程,被控期約收賄3000萬元,案經四度更審,台南高分院前年10月更四審依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判處張榮味8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這是高法院終審定讞,判決認定廠商(達榮公司)違法事證的確定。
縣府表示,近年來,縣府與達榮公司官司的關鍵與癥結在於:達榮公司是否違法?縣府於95年執行的契約終止是否違約?當初縣府解約的一大主因即是認定有行賄情事,今終獲證實。而這事證影響了相關的仲裁結論,更影響了後續縣府提出的債務人異議之訴。
今日最高法院終審定讞判決,印證了達榮公司實質行賄業主雲林縣政府官員之事實,依照縣府林內焚化爐BOO契約第3.1.2條第8項規定,乙方(達榮公司)聲明:「本契約簽署時,乙方並無任何違法情事或重大司法、行政案件繫屬情事,以致如受不利裁判或處分時對其營運或財務狀況將有重大不利之影響。」,此構成契約第10.1.2.2條第9項之規定:「乙方所為之聲明或承諾經證明為不實者,且其程度足以影響乙方履行本契約之能力者。」之重大違約事由,相對人(雲林縣政府)有權終止系爭契約,縣府並非違法進行片面解約。
縣府指出,截至目前,林內焚化廠案依照仲裁判斷,縣府已給付近36億元價金,今最高法院終審定讞判決認定廠商違法事證確定,是給縣府一大安慰與鼓舞,邪不勝正,公平正義終得伸張,縣府刻正研議契約及相關法規,將進一步研議向達榮公司追討已付價金及追訴賠償責任,司法還欠雲林縣民一個公道,縣府一定得爭得雲林縣民一個正義,方才罷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