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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牌照之使用牌照稅免徵新知-報你哉!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業務宣導資料107.8.7
為避免同一車輛同日需繳納二筆使用牌照稅之情事,財政部於107年7月16日核釋臨時牌照與恢復使用或新領牌照登記日重疊之日數,免予課徵臨時牌照之使用牌照稅,以合理課徵使用牌照稅,有助徵納和諧。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新頒解釋令,汽車所有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申領臨時牌照辦理車輛恢復使用或新領牌照,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之使用牌照稅依其實際領用日數計徵;臨時牌照與恢復使用或新領牌照登記日重疊之日數,免予課徵臨時牌照之使用牌照稅。

該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1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領用臨時牌照,其應納稅額,依同法第6條附表規定各類車輛稅額之中位數按日計算。同法第13條規定,交通工具恢復使用,使用牌照稅按全年稅額減除已過期間日數之稅額計算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領用臨時牌照,至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恢復使用或新領牌照,同一部車輛同日需繳納臨時牌照及一般牌照之使用牌照稅,有重複課稅之虞;舉例說明,某甲所有A車(1800cc自用小客車)於107年3月27日辦理停駛,嗣於107年8月6日辦理復駛,在新令未發布前,必須申領臨時牌照,憑以開車前至臨理機關辦理驗車及復駛,A車107年8月6日需繳納臨時牌照稅41元(自用小客車稅額之中位數15,210元/365天)及復駛當日開徵之牌照稅19元(1800cc自用小客車稅額7,120元/365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