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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閒置不用 如何合法「節稅」?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業務宣導資料107.8.14
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算稅額,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民眾若有車輛閒置不用,但預訂於1年內將再使用,則可持2面車牌向監理機關申辦車輛「停用報停」,停用期間將停止課徵使用牌照稅;但必需於停用期間1年內,申請「復駛」,否則監理機關依「停用報停逾期」註銷車牌,後續使用車輛只能重新驗車、領取新牌。

稅務局表示,車輛辦理「停用報停」後,在未申請「復駛」前,不得使用,若車輛懸掛其他車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屬「移用車牌」違規,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裁處「車體」及「車牌」各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另車體部分再依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提醒民眾「移用車牌」,罰鍰額度很高,請避免疏失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該局會為您做詳盡說明。